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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鲁公司巡察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8-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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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巡察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等党内规章制度,结合中鲁公司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指导思想

1、巡察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四个意识”,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化政治巡察,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进改革、促进发展,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纪检监察体制。

2、巡察工作是政治巡察,是党的巡视工作的延伸和补充。巡察工作遵循巡视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按照巡视工作的内容、范围、方式、权限和程序开展工作,承担与巡视工作同等的责任,执行巡视工作的纪律。

3、巡察工作坚持党委统一领导、上下联动;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

二、组织领导

1、中鲁公司党委是巡察工作责任主体,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

2、中鲁公司纪委负责公司巡察工作的全面领导,纪检监察部负责具体巡察工作。

3、成立巡察领导小组,公司纪委书记担任组长,纪检监察部负责人任副组长。

4、开展巡察工作时,根据需要,从公司总部相关部室或权属企业抽调1-2名工作人员。

三、巡察工作内容

1、监督检查公司总部各部室、权属企业所属的党组织、党员和公司总部及权属企业管理的干部,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党的方针政策、公司党委的决议决定和规章制度情况。

2、指导下级党组织健全基层党建工作制度,监督检查基层党建工作主体责任制落实情况。

3、指导下级党组织抓好本公司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

4、受理对公司所属党组织、党员和公司总部及权属企业管理的干部违反党纪政纪行为举报;调查处理公司所属党组织、党员和公司总部及权属企业管理的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或提出处理建议;受理党员、公司总部及权属企业管理的干部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

5、对权属企业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选拔任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对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巡察工作程序

1、巡察工作采取例行巡察与专项巡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例行巡察,每年完成1-2家的巡察,用3-4年完成对全部权属企业的巡察;专项巡察,主要根据工作需要和信访举报情况,随时组织进行巡察。

2、根据工作安排,拟定巡察工作安排计划,确定被巡察单位和巡察组人员以及时间安排等事项。

2、针对巡察内容,组织巡察人员开展培训,掌握被巡察单位基本情况,学习与巡察内容相关的业务知识、法纪条规等,强调纪律要求。

3、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单位后,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向被巡察单位党员干部通报巡察计划和要求,公示巡察目的、任务和巡察组相关人员电话、电子邮箱、微信号等联系方式,依靠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按计划开展高质量巡察工作。巡察报告由巡察组组长在20个工作日内向被巡察单位反馈。

4、被巡察单位接到反馈意见后,及时组织研究制定整改措施,明确责任到人,实行销号管理。因特殊原因,一时难以整改落实的问题,要在20个工作日内,向巡察组提出书面说明。

五、巡察工作方式

1、听取被巡察单位的专题汇报。

2、列席被巡察单位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调阅、复印相关资料、核对财务账目、抽查个人事项报告。

3、组织召开不同类型的座谈会,开展民主测评、问卷调查,采取“二对一”谈话方式调查了解情况。

4、采用现场接待以及电话、电子邮箱、短信、微信等方式接受职工群众的信访举报。

5、根据工作需要,对被巡察单位所属单位进行走访、了解情况。

6、依据工作权限采取其他方式开展巡察工作。

六、巡察工作纪律

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意识,做好巡察反馈意见和建议的整改落实。在巡察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人员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并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1、对存在的问题漏报、故意隐瞒不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2、故意拖延、推诿或拒绝提供相关资料的。

3、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的。

4、为达到个人目的,故意诬告、陷害他人的。

5、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恐吓、打击报复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问题或不按要求整改的。

7、其他干扰巡察工作的行为。

七、巡察工作人员守则

巡察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巡察工作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人员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并视具体情况追究巡察组相关领导的责任:

1、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

2、对已发现或职工群众反映的问题,故意隐瞒不报的。

3、不真实报告巡察情况、歪曲捏造事实真相的。

4、超越工作权限乱作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5、借巡察之机,谋取个人私利的。

6、接受被巡察单位宴请、馈赠、违规娱乐活动等违反廉洁自律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

7、其他违反巡察工作纪律的行为。

八、本制度自2018年6月起执行。



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